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何某彬,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022001********,汉族,初中,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住揭阳市榕城区梅云,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彬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陈某生(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另案处理)与陈某光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相约打架。当晚21时许,陈某生、林某楷(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另案处理)纠集林某超、林某、林某杰(三人均已被批准逮捕,另案处理)章某涛、陈某涛(二人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另案处理)及林某源、敏某(二人现未到案,另案处理)等人前往揭阳市产业园区磐东街道科技大道准备殴打陈某光一方。章某涛则纠集被告人何某彬等人一同前往现场,参与打架。因未发现陈某光等人,陈某生遂提议前往磐东街道浦东村篮球场寻找目标。当陈某生、何某彬等人来到浦东村篮球场时,发现陈某光及其朋友吴某进等人,何某彬等人遂驾驶摩托车持刀进行追逐,至揭阳市揭东区磐东街道镇东路碧桂园附近一家饭店门口时,被害人吴某进弃车逃进店内,何某彬等人则持刀对吴某进进行砍打。经鉴定,吴某进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何某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彬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彬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延藩
检察官助理 谢炜博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一块随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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