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住安徽省休宁县**镇**村**组。胡某某因涉嫌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休宁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休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和6月5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5月6日和7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休宁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胡某某于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初,在未办理相关木材运输手续的情况下,驾驶农用三轮车多次从林区装运无证砍伐的林木,所装运的木材均为代他人运至**镇**村**蜂具厂加工,胡某某从木材所有者处收取平均每车80元的运费,共计13车。其装运的木材杉原木材积为15.9立方米,经测算,折立木蓄积为31.055立方米。
案发后,休宁县森林公安局从胡某某处扣押赃款96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休宁县森林公安局认定胡某某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犯罪事实不清,认定胡某某所运输的林木是盗伐、滥伐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赃款96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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