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休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男,193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241937********,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休宁县人,住休宁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休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至2019年4月,休宁县**乡**村原村委会主任程某乙(已判刑)以黄山市**石材有限公司系私下转让、十年未支付管理费、矿山开采毁坏部分山林道路未补偿为由组织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均已判刑)、程某甲等人通过拦路施压欲获取非法利益,致使矿山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程某甲积极参加拦路,协助他人给拦路村民记工、送盒饭,并使用随身携带的镰刀,割断数打**石材加工厂成品石材打包带,阻碍了**石材有限公司及加工厂的生产。
案发时,程某甲已满81岁;案发后,程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已满七十五周岁、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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