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99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镇**村**号,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逮捕;于2019年11月4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伍某甲以介绍被害人钱某某到澳门工作需办理劳务证、商务证,充值折扣卡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某某56700元。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伍某甲的家属已向被害人退还上述全部款项,并取得了谅解。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伍某甲自行到珠海市香洲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交易截图、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3.证人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伍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伍某甲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美娇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