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68年8月8日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68********,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共雷波县**乡**村村支部中共**村村支部书记,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五官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行贿罪,于2019年6月1日被雷波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于凉山州监委西昌市留置分中心;雷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波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贪污罪、行贿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雷波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雷波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雷波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被告人伍某甲之女伍某乙系雷波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以不宜行使审判权为由,请求指定其它法院审理;2019年10月15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美姑县人民法院管辖。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7日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该案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被告人伍某甲在担任雷波县五官乡双狮村村支部书记期间,受五官乡人民政府委托,协助管理双狮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项目资金100万元,并监督工程施工和质量。
被告人伍某甲先利用监督工程施工的职务便利,擅自改变施工方案中规定的施工种类和工程量,安排项目施工方负责人苏某某铺设PE水管、修建部分机耕道、改良部分脐橙地,未安排苏某某修建水池、铺设镀锌管。经鉴定,苏某某修建的全部工程造价为483301.83元。伍某甲在利用管理项目资金的职务便利,于2014年6月13日至2015年11月12日,四次收到五官乡人民政府共计100万元项目资金后,两次付给苏某某共计71万元工程款,侵吞剩余29万元项目资金。其中,2014年6月13日,伍某甲将收到的50万元项目资金全部支付给苏某某及其提供的人;2014年8月28日,伍某甲收到40万元项目资金,转账21万元给苏某某,将剩余的19万元侵吞,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自用;2015年1月28日、11月12日,伍某甲分别收到项目质保金2.4万元、7.6万元后侵吞自用。2015年1月15日,伍某甲将其管理的双狮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项目资金100万元报账。
二、被告人伍某甲为感谢分管五官乡双狮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项目的五官乡原乡长田某某(另案)的关照,于2014年6月的某天,电话告知田某某,有事到其住处商谈,田某某告知其将在自家楼梯间等候伍某甲。伍某甲驾车至田某某位于雷波县五官乡双狮村7组的住所楼下后,让同车乘坐的苏某某上田某某住所楼上将装有人民币3万元的黑色塑料袋交给田某某,苏某某在楼梯间将该黑色塑料袋交至田某某手中。约一个月后,伍某甲事先电话约见田某某,后伍某甲与同行的苏某某步行至雷波县公安局附近找到田某某,伍某甲从包内拿出人民币2万元递给田某某,对田某某在项目上的关照表示感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家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财产29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光燕
2019年11月15日
附:
1.本案证据材料五册;
2.起诉书副本八份、换押证四份;
3.被告人伍帮根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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