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伍某某贩卖毒品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249号 

被告人伍某某,绰号:曹操,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91977********,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傍晚,被告人伍某某应吸毒人员谭某某的要求,向“鸭仔”购买80元的毒品海洛因,随后将毒品送给谭某某,谭某某通过微信和现金共给被告人96元毒资,被告人伍某某从中获利16元。

2020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伍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黄某某100 元毒资,后向谭某某购买70元的毒品海洛因,随后将毒品送到黄某某家中,并与黄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海洛因,被告人伍某某从中获利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5)物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为了盈利,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柱天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