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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472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90********,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1时10分许,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ZH****号小型轿车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御皇国际KTV夜总会上路行驶,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325国道31公里500米聚福山庄对开红绿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伍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69.3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书证;(二)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三)鉴定意见;(四)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燕

(院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39*******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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