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港南区**乡**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2月2日晚,被告人伍某某驾驶其本人的桂RM***9北京现代小轿车搭载梁某某、谭某某、刘某某、莫某某、黄某某来到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蒙大村岭蒙水库防洪堤附近。之后,伍某某容留梁某某等5人在其小车内吸食毒品“K粉”和神仙水。
2、2020年12月3日晚,被告人伍某某在岭蒙水库防洪堤附近再次容留梁某某和刘某某在其本人的桂RM***9北京现代小轿车内吸食毒品“K粉”和神仙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英禄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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