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33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陕西省洛南县三要镇**村**组。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于2016年5月6日,驾驶其装有伪基站设备的陕F*****小轿车从西安市来到宝鸡市,向不特定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息。5月6日15时32分至17时43分,被告人任某利用伪基站设备在本市宝十路、中山路、群众路等路段,向沿线移动手机用户发送“澳门银河已开通网上AV真人赌厅”等内容的短信息,造成16893人次的正常用户通信中断时长8-10秒/人次。5月7日上午9时2分至11时35分,被告人任某在本市火车站、宝烟桥、金台大道等路段向沿线移动手机用户发送“澳门银河已开通网上AV真人赌厅”等内容的短信息,造成10398人次的正常用户通信中断时长8-10秒/人次。以上共造成27291人次的正常用户通信中断时长8-10秒/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基站设备一套;
2.抓获经过、伪基站监测报告、无线电检测报告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任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助理检察员:王茜
附:1.被告人任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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