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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甲、任某乙寻衅滋事案起诉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93********,汉族,小学文化,住大同市平城区**乡**村**号,无业。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大同市平城区**小区**栋**单元**号,无业。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二人驾驶车牌号晋B****7车辆行驶到大同市平城区马军营环城高速收费站进出口处,超越正常排队车辆驶入高速口,右打轮插入排队车流时与正常行驶的车牌号晋B****9的车辆发生剐蹭,随后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用砖头砸烂被蹭车辆车窗玻璃,并使用砖头、十字套管无故对两名被蹭车辆的司乘人员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苏某某、郑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晋B****9车玻璃物价鉴定结果为70元人民币。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情况说明;

2、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苏某某、郑某某报案及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黄某某、任某丙证言;

4、被告人供述;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任某甲、任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谨瑜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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