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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诈骗案_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铁检一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4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任中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街坊**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14日到洛阳铁路公安处投案,次日被洛阳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8日经院批准,次日被洛阳铁路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洛阳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25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任某某因投资MBI网络虚拟货币,通过多家贷款机构贷款用于投资。后投资失败,被告人任某某无法按照约定偿还贷款,被贷款机构追债。

2017年1月被告人任某某担任中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受项目部安排,临时保管铁道龙锦嘉园剩余配售房屋的钥匙。2018年4月,被告人任某某在手机微信群内发布虚构的出卖铁道龙锦嘉园小区房屋的信息。后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赵某某五人陆续联系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谎称有部分铁道龙锦嘉园小区的房子是洛阳***配售剩下的,单位领导委托任某某处理,并带五人到铁道龙锦嘉园小区看房,任某某与五人达成以每套35万元将铁道龙锦嘉园小区房子出售。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任某某在其办公室以个人名义与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被告人任某某要求五名购房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房款转至其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12月17日五购房人陆续通过银行转账,转入被告人任某某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个银行账户共计175万元。五名购房人转账后,被告人任某某将五套铁道龙锦嘉园小区房屋钥匙交给五名购房人,并伪造证明为五名购房人办理物业和暖气安装登记。任某某非法所得175万元用于归还贷款机构贷款、个人欠款、购买彩票和其他个人消费。

另查明,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东街**号院内铁道龙锦嘉园小区所有住房均为中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于2014年12月30日建成后交付。该小区住房由中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配售,洛阳**及**项目部无权对龙锦嘉园小区内所有住房进行配售。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其主动退缴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清单、《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郭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8.视频光盘、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魏凯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洛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涉案部分赃款20万元随案移送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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