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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起诉书(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捕前廊坊市安次区**小区2019年7月15日因非法上访扰乱廊坊市政府秩序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行政警告。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因本案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任某某通过微信群煽动、纠集廊坊市安次区**小区业主二百余人于2019年9月2日8时至12时围堵廊坊市安次区信访局门口,并实施呐喊口号等行为,致使安次区信访局及与该局同院办公的安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廊坊生态环境局安次分局等相关单位工作无法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小区供暖改造实施方案、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赵某某、韩某某、王某乙、尹某某、王某丙、苏某某、赵某某、闫某某、张某某、臧某某、杨某甲、郑某某、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武某某、王某甲、尹某某、王某乙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琪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323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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