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任某某通过微信群煽动、纠集廊坊市安次区**小区业主二百余人于2019年9月2日8时至12时围堵廊坊市安次区信访局门口,并实施呐喊口号等行为,致使安次区信访局及与该局同院办公的安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廊坊生态环境局安次分局等相关单位工作无法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小区供暖改造实施方案、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赵某某、韩某某、王某乙、尹某某、王某丙、苏某某、赵某某、闫某某、张某某、臧某某、杨某甲、郑某某、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武某某、王某甲、尹某某、王某乙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晓琪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323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