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朱城镇**村**五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沿国道102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本市102线1148公里加700米处时,与前方停在路边的由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辽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任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任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7.83mg/100ml。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
2.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航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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