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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故意伤害起诉书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67岁(自述),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十直乡********(自述)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南门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武夷山市南门街某快餐店内用餐期间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口角,胡某某拿一把塑料凳砸向任某某头部,导致任某某头部受伤流血。后任某某将胡某某推倒在地,见胡某某倒地不起,任某某继续用拳击打胡某某头部。经法医鉴定,胡某某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为轻伤一级;任某某枕顶部4.8cm创,为轻微伤。

同日,被告人任某某在武夷山市南门街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凳子一把;2.到案经过、入所体检表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现场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刻录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悦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册、光盘贰张。

3.物证暂扣于武夷山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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