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莫索湾垦检刑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住新疆石河子市**团**连**栋平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索湾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其第八师**团**连家中院墙外发现有人偷木头,呵斥一声后对方未理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走过去认出是本连队的聋哑人刘某某,刘某某手持一个爪钉挥舞,不让任某某靠近。任某某将刘某某摔倒在地,后用拳头朝刘某某面部击打几拳,致其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任某某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现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