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横山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留置,于2020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证情况:无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在靖边县**巷内农贸市场高某某家喝完酒,驾驶陕K****0号棕色野马牌小型汽车,从农贸市场院内出发,准备驶往**公司后巷家中,由南向北行驶了300米左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任某某的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莉莉
检察官助理:冯小霞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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