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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李某甲等6人涉嫌盗窃一案_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生于********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331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行政村**号,农民,中共党员。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取保候审,现住黄龙县福林湾小区号楼一单元302室。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311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乡**行政村**组**号,现住该村,农民。2017年10月19日因盗窃罪被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331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镇**行政村**组**号,现住该村,农民。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313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乡**行政村**组**号,现住该村,农民。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甲,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0936,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区**行政村**组**号,现住富县直罗老街**号,农民。2019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351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镇**行政村**号,现住该村,农民。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等人涉嫌盗窃一案,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现己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预谋盗窃柏树根倒卖,便雇佣李某乙(另案处理)、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温某某(在逃)、孙某某(在逃)在洛川县厢寺川国有生态实验林场罗家塔与硬家沟沟渠陡崖处使用手锯、铁锨、镢头等工具盗挖柏树根5棵,并修建一条简易道路,使用倒链将柏树根装到两辆农用三轮车上,将两棵运至洛宜路5号风机机场装上田某某驾驶的货车,另将两棵运至山上半坡吊在两棵树上,准备下一次装车,被盗柏树根由田某某运输至山东省青州市,李某甲以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张某某付给田某某运费1万元。经鉴定被盗柏树根价值共计75000元。

任某某非法获利3万元;李某甲非法获得三棵未出售柏树根;杨某某非法获利4800元;胡某某非法获利5200元;王某某非法获利900元;田某某非法获得运费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案件照片。

二、书证

1、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户籍证明

3、归案经过

4、刑事判决书等。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四、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刑事现场勘验笔录;

2、刑事现场辨认笔录;

3、人身检查笔录等。

鉴定意见

1、洛林调鉴字【2020】第01号、02号、03号鉴定意见书;

2、洛价认字【2020】04号鉴定意见书;

3、洛价认字【2020】09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任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任某某现住黄龙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王某某现住富县直罗老街**号,田某某现住富县张家湾镇**行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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