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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春某非法经营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任春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11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小区**楼**单元**室。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春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2月9日、2019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9日、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底,被告人任春某化名任某,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苏某某,另案处理)指派到珠海**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工作。并于1999年8月至1999年12月期间为该哈尔滨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推广288购物增值计划、289让利销售计划,承诺高额回报,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鉴定,珠海**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自1999年8月至1999年12月共向747人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74,550,967.00元,返款人民币12,132,018.00元,尚欠人民币64,218,949.00元。

经侦查,被告人任春某于2018年11月3日在山东省德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特大刑事案件报告表、吕某某刑事判决书、珠海**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工商档案、288宣传资料、北京**有限公司业务员须知、北京**有限公司业务员征招方案、业务员申请表、北京**公司购物增值计划要点及相关宣传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甲、仲某甲、仲某乙、李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姜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春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行为人苏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春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赢

2019624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2.被告人任春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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