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20010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仲某某以3000元从张某某手机店购买一部二手苹果8X手机,5月16日得知手机为美版苹果8X手机,认为张某某有欺骗行为,经沟通后,张某某同意更换一部苹果8plus 手机并补偿差价。下午18时许,张某某到夜色餐厅送手机时,仲某某使用碎玻璃瓶架在张某某颈部,并将原苹果8X手机摔坏。在仲某某威胁下,张某某不得已补偿苹果8plus 手机一部及人民币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庆刚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仲文俊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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