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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奸淫侵害幼女、未成年女性,或可判处死刑!

2023-05-24 付云锋 评论0

      付云锋律师    13439795412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倪某某、王某某、孙某某依法执行死刑。

      根据媒体报道,罪犯倪某某系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1月至20198月间,倪某某隐瞒真实身份,通过QQ聊天等方式选择小学或初中女生为犯罪对象,假借恋爱之名,采取胁迫、哄骗、利诱等手段,先后强奸幼女6人、未成年少女1人,其中长期、多次强奸4人,造成2人怀孕流产。倪某某还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控制,教唆、诱骗被害人寻找十岁左右的留守女童供其强奸。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第一、二审人民法院均以强奸罪判处倪某某死刑,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罪犯王某某系山东省安丘市劳务人员。2017年下半年至20191月间,王某某通过QQ聊天等方式,选择小学或初中女生为犯罪对象,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胁迫、哄骗、引诱被害人发送裸体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实施隔空猥亵,后根据被害人性格、反抗程度,选择部分被害人以公开裸体照片、视频相威胁,带至宾馆等处,伙同同案犯轮奸,或单独实施强奸,共强奸幼女3人、未成年少女2人,猥亵幼女9人,强制猥亵未成年少女4人。此外还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第一、二审人民法院均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死刑,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罪犯孙某某系河南省鹤壁市无业人员。201710月至20188月间,孙某某隐瞒真实身份,通过QQ聊天等方式,选择小学女生为犯罪对象,胁迫、引诱被害人发送裸体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后以公开照片、视频等相要挟,将被害人约出见面实施强奸,对强奸过程拍摄视频,再以公开所拍视频胁迫被害人继续发生性关系,共强奸幼女4人、猥亵幼女3人。孙某某曾因强奸幼女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一年又强奸幼女,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第一、二审人民法院均以强奸罪判处孙某某死刑,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根据报道,在上述三例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均是通过网络媒体聊天的方式,专门挑选小学或初中女生作为侵害对象。那么,我国刑法关于强奸、奸淫幼女、未成年女性又有什么样的规定呢。笔者就相关法律规定向大家简述一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并不以幼女本人是否同意为标准,因为我国刑法认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对发生性行为的同意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为幼女。所谓明知包括应当知道、明确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对方为幼女的情形。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再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应从重处罚。所以,上述三个案例中,行为人均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最后,笔者作为多年的刑辩律师,也提醒广大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提醒家长、学校和社会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性教育和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安全的良好环境,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幸福安宁的阳光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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