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大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原审被告人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大英县蓬莱镇**小区**栋**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大英县人民法院以(2020)川092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被告人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2018年12月29日21时许,原审被告人代某某妹妹与妹夫刘某甲在大英县蓬莱镇商业街南街219号圣舞歌城外发生争吵,原审被告人代某某赶到现场打骂刘某甲,刘某甲的朋友潘某某、刘某乙、王某某等人前来劝解,原审被告人代某某便与王某某等人发生抓扯,其间,原审被告人代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王某某腹部,致使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
原审被告人代某某刺伤王某某后,便拨打110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将其传唤到案。2019年1月10日,原审被告人代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原审被告人代某某如实供述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王某某,致使王某某受伤的犯罪事实。同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理解并认可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每一项内容,包括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大英县人法院(2020)川092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原审被告人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大英县人民法院未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理解并认可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每一项内容,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大英县人民法院应当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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