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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19〕722号

被告人付某曾用名付某某男, 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83********,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宜春市袁州区******村民小组**号,现住宜春市袁州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袁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袁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害人谢某某、邓某某因邓某某涉嫌犯罪一事通过刘某某(情况不详)找到被告人付某寻求帮助。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付某编称通过袁某某(情况不详)去操作邓某某办理取保候审需要30万元费用,被害人谢某某、邓某某表示同意,当场支付给被告人付某4万元现金去打点。几天后,被害人催问办理情况,被告人付某又谎称寻求一邓姓公安局领导帮忙。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付某以办理取保候审需要疏通关系打点为由,先后分十次骗取被害人谢某某转账39.1万元,邓某某转账9.9万元。期间,应对被害人多次追问,被告人付某均谎称事情一直在操作敷衍被害人。被告人付某除花费0.8万元为邓某某聘请律师外,剩余钱款不知去向。2019年2月,被害人谢某某、邓某某得知邓某某已被法院判决才发觉被骗。至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付某已退款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辛某某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邓某某陈述;4、被告人付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疏通关系事实,以打点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邓某某钱款共53万元,退回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运锋

2019年9月12

附:

1、被告人付某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和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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