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0时许,在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村东头,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张某甲推着电动车撞了付某某的电动车,付某某用手击打张某甲胸部一下,张某甲倒地后犯病。随后,付某某驾车与张某甲儿子张某乙送张某甲到淇县人民医院就诊,在急诊科检查过程中,张某甲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40分死亡。经鉴定,张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合并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本次纠纷过程中的情绪激动可作为其死亡的诱发因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付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达成和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助理:邢维菁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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