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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贩毒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组,现住址德惠市**家属楼**单元**室2017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德惠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德惠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德惠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16、17日,在德惠市内被告人付某某采用不与买家见面,先用微信支付毒资,后将毒品放在管道井、车挡风玻璃、轮胎上,再将放置毒品地点图片用微信发送给买家的交易方式,以每0.2克冰毒6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史某某冰毒三次,合计约0.6克。2020年8月18日零时许史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其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物质0.028克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8月16日,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刘某某向被告人付某某购买冰毒约0.1克,收款后付某某将毒品放置于德惠市锦绣世家小区C区别墅后一单元楼管道井内,刘某某、王某某开车取回共同吸食。

2020年8月16日,在德惠市内,付某某以800元价格卖给侯某某一包冰毒。

2020年8月19日9时20分许,在德惠市**家属楼室内将被告人付某某抓获,现场查获疑似冰毒物质0.739克,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付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等证言;

3.​ 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检查笔录;

6.​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侠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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