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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盗窃案不起诉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栋**单元**号,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拘留,2019年8月3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6日报案人张某某打电话报警称在站东**校门前停放的白色现代车(晋B****3)车内被盗现金5900元,两包芙蓉王烟,经视频监控侦查我队发现付某某有作案嫌疑,2019年8月31日我局依法对付某某讯问,付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失盗财物的具体金额只有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拒不供述盗窃的具体金额,故证明本案客体已达刑事立案标准的证据属于孤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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