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9月25日至10月23日、自2020年11月23日至12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11日至9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 月25 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QQ联系到举报人刘某某(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男,31岁)出售DDOS软件,后刘某某报案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出售DDOS软件共计获利人民币123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三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可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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