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68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021982********,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部门**,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7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杨某某于2019年2月2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号家中将被害人刘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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