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门**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进,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小区,通过微信转****,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购买一个佛牌,经鉴定为亚洲象或者非洲象的象牙制品,净重23.8848克(亚洲象、非洲象均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现涉案物品已起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于2020年7月12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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