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京房检一部诉刑抗〔2020〕6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2020)京011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顾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顾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收到上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顾某甲于2020年8月6日以判决刑期过长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收到刑事上诉书。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犯罪嫌疑人顾某甲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具有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顾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此基础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顾某甲于2020年8月6日以判决刑期过长为由提出上诉,应当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即本案的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故应对一审判决量刑结果予以重新评价。
综上所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应对一审判决量刑结果予以重新评价。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附:被告人顾某甲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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