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沟**号**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5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15日至9月12日;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2日至8月16日;自2019年10月13日至10月27日;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26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保合庄村一出租大院内,组织多人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赌资7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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