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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5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26日,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7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沙窝村经联社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分两次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沙窝村西面积为80亩的集体土地租赁给王某某使用。承租后王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用于合法经营及种植,而是建造房屋、堆放砂石用于经营沙石料场。经鉴定,王某某租赁地块共102.1亩,含有耕地37.03亩,被碎石和永久性房屋压占,原有耕地层被破坏,无法复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认定王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农用地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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