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9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街**小区**号,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27日至12月22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8日10时许,在房山区张坊镇东关上村仙栖洞景区停车场内,刘某甲与刘某乙(男,32岁)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刘某甲将刘某乙鼻部打伤。经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在被害人刘某乙伤情是否构成轻伤二级方面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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