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5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住北京市房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9日至10月25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5月份,被害人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因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后张某某、李某丙、唐某某、李某丁表示能够帮助李某甲父亲减刑、保外就医并且解冻账户(2085万),并先后多次骗取李某甲好处费、活动费共计300万元现金及400万元借款。王某某作为李某丙和李某丁的介绍人,从中获取好处费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涉案人员李某丁已被我院以诈骗罪起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虽王某某介绍李某丙认识的李某丁,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某明知李某丁虚构身份,不足以认定王某某与李某丁共谋诈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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