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31985********,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医院**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镇**街**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日1日至8月31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至6月,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在知道其酒店房间被用来实施聚众赌博犯罪活动,仍将房间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从中渔利。2019年6月30日22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内(北京**酒店管理公司),房山分局民警将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夫妻二人以及赌博人员宗某某抓获,现场起获筹码、码牌工具等赌博工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无法证实康某某实施了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亦无法证实康某某为他人实施赌博行为提供了帮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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