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镇**村**组**,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日至7月1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16日至8月14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9日15时许,邱某乙在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启航国际**区**室,其妹妹邱某甲因房租问题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赵某某发生纠纷,后拱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过程中,邱某乙不听民警劝阻,抱住民警孙某某腿部长达10余分钟,后将孙某某抓伤,经鉴定,孙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邱某甲与邱某乙存在共同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犯罪故意,亦无法证实本案的危害结果与邱某甲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