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 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61974********,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3日先后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至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号内,帮助其丈夫高**(另案处理)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北京“**”二锅头系列产品,经查涉案销售金额为10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物证、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认罪、悔罪,且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北京**有限公司**酒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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