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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82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北京**前端开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乡**村。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5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12日至7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6月14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3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与被害人付某某存在劳资纠纷,利用其所掌握的计算机权限,登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路**号**楼**号,付某某经营的北京**觉科公司的北京阿里云服务器,将微软商店内北京**觉科有限公司四款软件删除,并将软件源代码删除,造成经济损失经鉴定价值140余万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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