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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42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3********,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诈骗,于1996年5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治安拘留十天。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5月9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29日至4月12日、自2020年6月10日至6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倒买倒卖外汇,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161万余元,扰乱国家金融市场秩序。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涉案赃证物退回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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