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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36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楼**号,现住地北京市顺义区**路**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5月9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29日至4月12日、自2020年6月10日至6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胡某某伙同马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张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等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中,张某某有冒充香港公司法人答复银行电话核查及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给胡某某使用等部分帮助行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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