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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290号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8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韦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园**号楼**号,入室盗窃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旧版)300元余元。

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韦某某在本市东城区**号楼**室,盗窃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00余元。

被告人韦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责任区刑事侦查第二大队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身份证1个;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旅馆住宿情况、全国出入境记录、全国重点预警轨迹、全国银行核查、全国民航离港情况、全国铁路售票、全国民航订票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3.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毛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北京国盾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9.其他材料:110接处警记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 群

检察官助理  刘 然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赃证物随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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