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街**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六里桥长途汽车站大厅安检处,酒后无故滋扰执勤武警,后用随身携带的手机砸向民警马某某腹部,并言语挑衅、辱骂武警,欲踢踹辅警,后被民警制止。经鉴定,康某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苹果园站派出所民警抓获。现康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扣押康某某的华为手机一部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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