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8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国**国际有限公司**环保部**,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园**号楼**号,在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民警苏某某及芳群园一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排查返京人员时,不配合民警工作,以关门的方式造成民警苏某某受伤。经鉴定,民警苏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官证、活动轨迹表及工作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何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人口信息查询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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