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楼**号。2014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5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号房间内,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马某某(另案起诉)发生矛盾,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点燃毛巾扔在客厅桌上,后马某某点燃抹布、毛巾等将家中物品引燃,致火灾发生。火灾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拨打110报警,并通知同楼层住户疏散逃离。民警到现场后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徐某某带领民警找到马某某,二人被民警查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赔偿北京首开方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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