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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153号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戴亚雄,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镇**路**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1月6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亚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戴亚雄在北京市东城区鼎新路富贵串吧餐厅内,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之机,盗窃其挂在座椅靠背上外套内的财物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亚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刘某某等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指认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亚雄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亚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戴亚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蕾蕾

检察官助理:杜兴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戴亚雄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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