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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某某妨害公务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31973********,汉族,高中文化,建筑工人,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某某甲酒后因与物业公司有纠纷,随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要求某某甲配合前往派出所解决矛盾,在前往派出所途中,某某甲因情绪激动在警车内多次辱骂民警,并用其手指指点坐在警车副驾驶位置民警杜某某的后脑勺,民警对其进行警告。某某甲不听警告继续辱骂民警并用手击打民警杜某某面部,脚踹其胸口。后某某甲被民警在警车内控制。

同日,被告人某某甲被带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记录、警官证复印件、情况说明、伤情照片、急诊病志;

2.证人赵某某、某某乙、董某某证言;

3.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琳娜
检 察 员: 吴 海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联系方式:1514063****。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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