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云某某、潘某某组织卖淫案起诉书(公开版)_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云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93********,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号**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贵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7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路**号**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贵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云某某、潘某某组织五名越南籍女子卖淫的犯罪事实

2018年年底,被告人云某某在广西**县认识一名叫“某某”的越南籍男子,聊天过程中,“某某”称可以介绍越南籍卖淫女子给云某某从事卖淫行为,并商议好其与云某某、卖淫女三方对嫖资的具体抽成。2019年6月,云某某了解到贵定工地多、外来人员多,有卖淫市场后,主动与“某某”联系让“某某”介绍越南籍女子到贵定卖淫。2019年7月1日,“某某”在得到云某某提供的贵定县**镇的微信****,安排一辆广西牌照越野车将五名越南籍女子送往贵定县**镇交给云某某,由云某某支付车费7000元。

2019年7月2日凌晨,云某某接到五名越南籍女子后,将女子安排在贵定县**镇*村的租住房。由于联系不到嫖客没有生意,2019年7月7日,云某某找到带卖淫女的潘某某,希望将五名越南籍女子安排在潘某某位于贵定县**站和**站交叉地方的卖淫场所一平房内卖淫,潘某某同意。同时二人商议卖淫女的吃住潘某某负责,潘某某可以在云某某定下的嫖资200元/次中抽取60元,剩余嫖资由云某某支配。

2019年7月8日,云某某将五名越南籍女子从**镇*村带到**镇租房,后得知租住房屋处就是潘某某住处。

2019年7月9日,云某某和潘某某开始安排五名越南籍女子卖淫,并要求在卖淫过程中戴避孕套。期间,五名越南籍女子白天在**镇的潘某某房屋居住,到了晚上,云某某便将越南籍女子带到卖淫地点潘某某的平房进行卖淫,潘某某从中联系车辆提供帮助。在卖淫地点,五名越南籍女子被安排在一个房间供来的嫖客挑选,同时云某某或潘某某向嫖客介绍卖淫价格,交易达成后,卖淫女子与嫖客在另外房间实际发生卖淫行为。过程中,嫖资由云某某、潘某某收取,之后二人再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按照商议的分成比例****。后因嫖客较少,云某某将五名越南籍女子卖淫的价格从200元/次降为150元/次或者130元/次,并与潘某某达成降价后具体的分配金额。

截至2019年7月16日案发,在潘某某平房处卖淫的五名越南籍女子有三名女子实际与嫖客发生性关系,云某某、潘某某共获得嫖资2480元,云某某分得1640元,潘某某分得690元,另有案发当晚潘某某收取的150元嫖资未分配。云某某未将嫖资分给卖淫女,云某某负责卖淫女吃宵夜、买衣服、手机卡及化妆品等开销。同时,云某某告诉“某某”卖淫女被安排到朋友的地方卖淫,自己只可以得到30元/次,和“某某”每人分15元,但云某某未实际支付给“某某”,其称要将开销抵扣后再与某某分配。

2.被告人潘某某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卖淫女刘某某、李某某主动找到潘某某,欲在潘某某位于贵定县**站和**站交叉地方的卖淫场所一平房内卖淫,潘某某同意。同时,二人的卖淫价格由潘某某确定,潘某某要求卖淫女在卖淫过程中戴避孕套,并承诺负责卖淫女吃住。之后,卖淫女刘某某、李某某白天与五名越南籍卖淫女居住在贵定县**镇潘某某住处,晚上潘某某便带二人到其位于贵定县**镇**站和**站中间位置的卖淫场所平房内进行卖淫。具体为:

1.李某某、刘某某按潘某某确定的130元/次的价格与嫖客发生关系,潘某某从嫖资中收取30元,卖淫女得到100元。期间,共获得嫖资1170元,潘某某分得270元。

2.2019年7月15日晚,嫖客石某某在潘某某卖淫场所欲带卖淫女到酒店包夜实施嫖娼行为,潘某某告知石某某晚上12点之后带卖淫女出去包夜600元,十二点之前带出去包夜为800元。在谈好价格后,石某某通过微信向潘某某转账800元,然后将卖淫女子李某某带至贵定县**镇**酒店内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此次潘某某收取的800元嫖资,其转账560元给卖淫女李某某,自己分得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L某甲(译为罗某甲)、吕某某、孙某某、L某乙(译为罗某乙)、李某某、石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云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云某某、潘某现场辨认笔录、人体头像辨认笔录,证人L某甲(译为罗某甲)、吕某某、孙某某、L某乙 (译为罗某乙)、李某某、石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现场辨认笔录、人体头像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潘某某组织他人卖淫,且云某某、潘某某组织五名越南籍女子在中国境内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启松

2020年4月16日

附:

1.两名被告人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六册,检察副卷一册;

3.随案移送光碟十四张;

4.量刑建议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