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路*号*幢*单元***室,无业,被告人于某甲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凤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于某甲,因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凤台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23日下午,被告人于某甲在凤台县城关镇金汇广场永辉超市入口处附近,将被害人张某甲的一辆黑色雅迪牌两轮电瓶车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420元。
2.2017年8月1日下午,被告人于某甲在凤台县城关镇金汇广场永辉超市入口处附近,将被害人岳某某的一辆粉水晶色雅迪牌两轮电瓶车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104元。
3. 2017年8月3日晚,被告人于某甲在凤台县城关镇金汇广场奥创健身馆入口处附近,将被害人张某乙一辆粉红色格林豪泰牌,两轮电瓶车盗走。后被盗电瓶车在于某甲家中查获并返还给被害人。该车价格由于有关手续缺失,价格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4. 2017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于某甲在凤台县新长征医院门岗室附近,将被害人蒋某某一辆香槟色雅迪牌两轮电瓶车盗走。后被盗电瓶车在于某甲家中查获并返还给被害人。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于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955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广敏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路*号*幢*单元***室。
2.诉讼、证据卷宗共计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