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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甲污染环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887号

被告人于某甲,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41956********,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区**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被告人于某甲患有高血压病3级,大连市看守所决定对其暂不收押,于同年6月13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甲系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负责人,自2016年起,在工厂印刷期间于某甲安排工人郑某某清洗印刷滚、印刷磨具上的废弃颜料,清洗后排入工厂厂房门口的下水井内,下水井内地表有大量污染土壤,以及废弃颜料污水。经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取证认定,该公司印刷工艺流程产出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代码为900-255-12的有毒性危险废物。

2019年5月14日,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得胜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限公司车间内有大量印刷板,板上发现有油墨痕迹,通过调查发现该印刷板为油墨印刷板,印刷后需要清洗,将印刷板清洗后的废弃油墨水排放至厂房门口的下水井内。该局于2019年5月16日立为污染环境案进行侦查。同年6月12日,于某甲应侦查人员要求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

2.证人于某乙、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专家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52282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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