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无棣县**镇**村**号。2016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无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3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窜至圣豪购物中心南门,将他人停放于此的鲁******号小型轿车开走,沿棣新一路向南行驶至商业街后又沿棣新一路向北行驶至塔影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锁
检察官助理:刘娜娜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棣县西小王镇于岔河村;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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