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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职务侵占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起诉书(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单位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552462****、1359137****。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乡**村**屯**号,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2016年8月15日,于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7年12月16日释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小区**,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

2009年7月,被告人于某某用其岳母王某某名义注册大连*甲化工有限公司,由其进行实际经营。2009年9月至12月,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某某向大连**化学有限公司的段某某提出为大连*甲化工有限公司虚开72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票面金额1006260元,虚开的税款数额146208.8元。

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烟台市**聚氨酯有限公司担任**期间,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私自向大连*甲化工有限公司于某某虚开5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票面金额1774946 元,虚开的税款数额257898.13元,被告人徐某乙按发票票面金额的3.5%收取好处费62122.5元。

经查,上述77组发票已由大连*甲化工有限公司全部在国税局认证。

(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

被告人于某某自2010年至2015年8月在**钴镍制品(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车间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本单位加工生产、原材料领料的工作便利,将生产中结余原材料算入生产消耗向公司上报后,从单位偷运出,存放到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号的大连**诚信仓储库其租用的库房内。2015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将于某某抓获后,在其库房内查扣氯化钴、硫酸钴、金属钴等物品总重量57.54吨,其中:包括2016年8月15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职务侵占罪中侵占的8.8吨氯化钴、0.25吨硫酸钴和金属钴共21桶5.25吨。库房中存放的金属钴共21桶5.25吨,系2013年间,大连第一有机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给*乙公司委托加工的原材料,系特定物。经鉴定:该5.25吨金属钴价值人民币1034,250。00元。

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及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专家对澳特钴镍制品(大连)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5年生产情况论证:按照最高回收率96.79%计算,至少有11.52吨金属量的物料客观存在,即折合金属钴11.52吨,或氯化钴47.6吨,或氢氧化钴18.46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金属钴等物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相关发票复印件、税务认证单、领料单、材质单等书证;证人段某某、史某某、战某某、丁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江某某、杨某某、邹某某、梁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于某某、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连科*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大连*甲化工有限公司单位犯罪。被告人于某某作为大连*甲化工有限公司**,其找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一十一条;被告人于某某在**钴镍制品(大连)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徐某甲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单文红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1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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